| 四川大学图书馆

遗失赔偿

本馆书刊是国家财产,读者必须爱护,不得遗失、撕毁或在书上批注、圈点、涂改,违者按《四川大学图书馆书刊遗失、损毁赔偿办法》处理。
一、遗失图书原则上应购买原版图书赔偿(收取图书加工费10元)。
二、若无法以原本图书赔偿,则按以下情况进行赔偿:
(1)国内出版:图书原价(¥)×系数(5-10倍)+加工费(10元)+管理费((当前年-出版年/印刷年)×1元)
         国外出版:图书原价($)×当前汇率×系数(5-10倍)+加工费(10元)+管理费((当前年-出版年/印刷年)×1元)
(2)特藏书:图书原价(¥)×系数(10倍)+加工费(10元)+管理费((当前年-出版年/印刷年)×1元)
(3)对不能确定原价的图书按以下标准计算赔偿:
         国内出版/印刷:100元+加工费(10元)+管理费((当前年-出版年/印刷年)×1元)
         国外出版/印刷:500元+加工费(10元)+管理费((当前年-出版年/印刷年)×1元)
对不能确定出版年/印刷年代的图书以入藏年替代出版年/印刷年。
(4)特别珍贵的书刊(如善本、孤本等)的赔偿办法,不受上列各项限制,临时报请有关方面处理。
三、单册期刊按全年总价计算原价,合订本期刊按全年总价的5倍计算原价,单篇报纸按全员总价计算原价,合订本报纸按合订本总价的5倍计算原价。
四、多卷集图书其赔偿按全套书的总价计算原价,其余卷册存馆,赔偿人不得索取。
五、遗失本馆受赠的书刊,仍照上述办法赔偿。
六、读者在赔偿之后一个月内找到原书、原刊可退还原分馆,并凭赔款收据在原收款分馆退款,但应按照超期借书缴纳超期服务费和图书加工费。
七、集体借用书刊,应由经办人负责管理收还,如有损失、损坏,应由经办人负责按上列各项规定赔偿。
 

一、损毁、污染馆藏书刊应按损污程度进行赔偿。损污严重无法继续提供公众使用的按遗失书刊进行赔偿。
二、损毁是指书刊在被利用期间出现折角、卷曲、勾画、圈点、批注、涂抹、撕裂、散页、列脊、断封、裁割等状况。
(1)书刊出现折角、卷曲,或被勾画、圈点、批注、涂抹、撕裂,但可清除、覆盖、粘合且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,其损坏部分按1.00元/页进行赔偿。
(2)书刊出现散页、书脊撕裂、精装封面断裂,赔偿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。
(3)书刊出现折角、卷曲,或被勾画、圈点、批注、涂抹、撕裂,不可清除、覆盖、粘合,或虽可清除、覆盖、粘合但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,按遗失书刊进行赔偿。
(4)书刊被裁割(无论是整页还是一页中的部分区域)按遗失书刊进行赔偿,停止入馆和借书权利一个月,并视情节轻重,处以每册10.00元以上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报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处分。
(5)损坏条形码,按1.00元/册进行赔偿。
三、书刊的污染是指:书刊的任何部位被液体或固体物质(无论是否有颜色、气味、毒性)所接触,以致出现异色、异味和/或发生皱褶或其他形变。
(1)书刊被清洁饮用水(无色无味)浸染,但经处理干燥后未出现较严重皱褶或变形的图书,其浸染部分按0.50元/页进行赔偿。
(2)书刊被污染,但污渍、异味和皱褶变形经处理可被清除、覆盖,且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,其污染部分按1.00元/页进行赔偿。
(3)除前两条情况外的其他严重污染书刊均按遗失书刊进行赔偿。
四、偷换书刊,按遗失书刊进行赔偿,停止入馆和借书权利一个月,并处以每册50.00元以上的罚款,还应公开作书面检讨。情节严重的,报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处分。

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开始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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